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校资产〔2023〕23号
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经学校2023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23年11月10日
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新时期高质量发展,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阵地作用,全面规范实验室管理,提升实验室综合利用率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人社部及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要求,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应当与教学和科研紧密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加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积极开放共享。
第十条 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第二课堂、学生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开放任务,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规范操作,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和实验室工作领域的专家任组员。领导小组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实验室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综合管理,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与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与执行、实验室运行保障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教科研仪器设备(或材料)管理;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主要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组织、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规划、实验教学相关数据填报等。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平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配套科研经费有一定比例用于购置实验室设备。
第十七条 人事处对实验室队伍定编、配置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八条 保卫处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实验教学环境的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保障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维修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是实验室管理的责任单位,须有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院的实验室规划、建设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根据学校下达的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经费,组织制订设备购置计划及相关的论证工作。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等相关教学文件,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使用管理,组织做好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的编制、论证、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四)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五)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等具体管理细则。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各学院可设实验中心主任1-2人,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后予以聘任。实验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实验室规划、建设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组织做好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教学运行过程的辅助工作。
(四)协助单位领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的设备管理,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五)协助单位领导管理实验室各类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六)负责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的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有步骤有重点地分步推进,避免分散重复建设,按照立项申请、科学论证、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的项目式管理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建设适应学校发展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凡新建实验室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论证,由二级单位书面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需要由二级单位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安全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实验室运行保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可以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及运行保障;要保证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整合资源,积极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实践教学基地等,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学校鼓励跨学院(学科)共建共享实验室。学校鼓励与社会各界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要做到安全为先、科学规范、责任到人,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协调发展,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全过程管理,资产的减值、增值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报备,已达报废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要及时申请报废,减少空间占用及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并加装相应安全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要有专人进行仪器设备管理,要责任到人,账物相符,实验室无形资产要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的统筹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特种设备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法令、法规、管理条例及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贯彻“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管理缺位、工作失误等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准入制度,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及考试平台”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对于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留有培训记录,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验教学项目、科研项目启动前必须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具体依据《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四十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应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交环保部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掩埋、丢弃,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四十三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院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人员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学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职称评定须与本职工作相统一,将实验教学辅助量、仪器设备机时、科研贡献度、仪器完好率、安全工作成效等纳入绩效考核及职称晋升体系。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二)编排实验项目,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等。
(三)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四)做好实验准备,熟悉全部实验项目,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五)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要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强化训练。
(六)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等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二)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编排新的实验项目。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与处理工作。
(五)负责收集与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六)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校实验〔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